1. 主页 > 鉴定百科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细则(最新整理)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得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细则(最新整理)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是什么?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非因工伤残或患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经本人申请,由劳动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医院对疾病的诊断。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细则(最新整理)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细则如下: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2、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3、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4、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细则如下

各项病退详细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以上是文章《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细则(最新整理)》的所有内容,希望对有需要的读者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咨询希胞生物网的在线客服。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网络,内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网发布或转载文章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知识产权和其它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定期收集意见并促进解决。

联系我们

致电:400-1369-13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

希胞生物网二维码